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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网约车司机充电站猝死,保险以“没在开车”拒赔,法院判赔60万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8-11 08:29:24

IT之家 8 月 10 日消息,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周通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李某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自 2024 年 10 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

自 2024 年 10 月 26 日起,李某每日无休地跑网约车。平台订单记录显示,他每天早上 6 点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 10 点结束。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 时 54 分,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 1 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于 2 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日 16 时 23 分不幸猝死,年仅 44 岁。

李某家中有 70 余岁的老父母、妻子以及 3 个子女,子女最大的 16 岁,最小的 8 岁。上述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故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内。

首先,案涉保险责任的认定,不能只盯着保单中的特别约定,还要把后附保险条款一并放进来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然写明了“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表述是“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没有把情形限定在驾驶车辆这一环节。换句话说,这两处约定本身就存在冲突。既然格式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就应按照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因此,依法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其次,“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下车后短短 1 分钟便因身体不适出现蹲在车前无法站立等情形,随即迅速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IT之家从通报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图源:Pexels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指出,网约车司机这类工作,本身就带有很强的连续性和机动性。无论是给车辆充电,还是在平台上等待派单,都不能简单看成驾驶工作的“暂停”或“中断”,而是维持正常运营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如果把“驾驶车辆过程”机械地缩窄为司机坐在驾驶座上的那一段时间,实际上就把这份工作的完整性人为切开了。回到本案,法院认可了“充电属于运营延续”这一事实逻辑,也进一步亮明了一个清晰的价值判断:对劳动者的保障,应该覆盖整个工作链条,而不能被驾驶座那一方寸空间框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