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电动车 物业却不让装充电桩?法院判了:物业必须配合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车主对私人充电桩的需求也在水涨船高。但现实往往有些骨感——不少老旧小区,物业一句“需经业主共同决定”或“存在安全隐患”,就把业主的安装申请挡在了门外。这类做法,法院到底支不支持?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恰好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例,答案很明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了《地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拿到小区一个车位的两年固定使用权。买了新能源车后,李某自然想在自家车位上装个充电桩,方便日常出行。结果物业公司不干了:理由有三——小区已经有18个公共充电桩了;零散增设充电桩得业主大会表决;还存在安全隐患。总之,就是不给开同意安装的证明。李某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履行配合义务。
一审法院的判决,让李某碰了一鼻子灰。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既然全体业主还没表决,那就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了。
到了二审,北京市一中院的审理重点很明确:家用充电桩安装,到底算不算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公共充电桩能不能替代自用需求?
法院查明,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一年以上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补能,这属于车位使用权的正当延伸。而且,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及北京市相关文件,都明确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向供电部门核实后确认,案涉车位完全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
基于这些事实,二审法院的结论很清晰: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也不属于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所以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至于小区里已有的公共充电桩,虽然能解决一部分需求,但在使用便利性、电价成本等方面,跟自用充电桩有本质区别。不能因为有替代性公共设施,就否定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正当权益。
物业公司拿“业主疑虑”“安全隐患”来说事,但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时,物业却拿不出有效证明——既不能证明大多数业主反对,也无法证明安装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不好意思,举证不能的后果得自己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七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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