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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雷传播盗版《我是刑警》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7-09 21:26:47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热播剧《我是刑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一个数字格外引人注目:786万元赔偿额。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在法律定性上做了关键调整——从一审的“直接侵权”改为“帮助侵权”,但高额赔偿纹丝不动。法院的立场很明确:网络服务商别想拿“技术中立”和“合并存储”当挡箭牌,靠技术优势引流赚钱,却对版权管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就算踏进了法律的红线。

爆款剧遭网盘批量盗播,爱奇艺起诉迅雷

《我是刑警》是2024年的现象级主旋律剧集,2024年11月27日登陆央视和主流视频平台首播,全网播放量超过30亿,商业价值和市场热度无需多言。爱奇艺通过合法授权,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维权底气十足。

剧集热播期间,爱奇艺发现,迅雷公司运营的“迅雷App”和“迅雷浏览器App”里,“流畅播”和“云添加”两个功能,批量抓取了六十多家第三方影视网站的盗版《我是刑警》资源。通过服务器存储、秒传映射等技术,用户不用看广告、不用等缓冲,就能直接全屏播放,甚至还能存到云盘。这等于给盗版资源开了一条快车道。

爱奇艺做了多轮公证取证和时间戳固证,确认这两个功能对196条盗版剧集资源实现了瞬时秒传播放和存储,完全跳开了第三方的原始播放链路。用户看盗版的门槛大大降低,正式版付费播放体系受到严重冲击。

2025年,爱奇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迅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8万元。

一审: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判赔786万

迅雷公司辩解称,自己只提供中立的网盘存储技术,涉案视频都是普通用户上传生成的服务器“0号文件”,平台没有主动上传或编辑侵权内容,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不构成侵权。而且原告要的赔偿金额远超法定标准,应该驳回。

一审法院查得很细。“流畅播”和“云添加”功能,本质上是通过服务器合并存储、文件指纹匹配、映射调用等技术,搭建了一个独立于第三方的全新传播链路。这个服务屏蔽了原生网站的广告,优化了播放体验,实际上成了用户免费观看付费正版剧集的核心工具。法院认定迅雷公司主观过错很明显:不仅把“稳定畅快追剧”“一键播放全网视频”作为核心卖点宣传,吸引用户开通付费会员赚钱,而且在剧集热播期一直放任侵权传播。考虑到《我是刑警》千万级别的版权授权价值、大规模的侵权传播范围、平台主动引流牟利等因素,一审法院直接突破了5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迅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6万元,合计786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爱奇艺对分发平台的追责请求。

2025年12月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双双上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爱奇艺主张应该全额支持818万元的索赔,迅雷则坚持不侵权,要求驳回全部诉求。

二审改判定性:认定为帮助侵权,维持赔偿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复制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定性、技术中立抗辩效力等焦点激烈辩论。法院结合新提交的证据,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瑕疵,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结果。

复制权侵权:不构成

法院认为,侵权文件是用户自己指令生成的,迅雷的切片、转码只是存储的必要技术流程,平台不存在自主复制存储行为,所以不构成复制侵权,驳回了爱奇艺的这一上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从直接侵权改为帮助侵权

法院撤销了一审的直接侵权认定,改为认定迅雷构成帮助侵权。理由是:平台凭借特有技术降低了盗版传播难度,而且在收到爱奇艺多次版权预警投诉后,迟迟没有落实限流、屏蔽等管控措施,等于放任盗版肆意传播。

技术中立抗辩:不成立

对于迅雷反复强调的技术中立,法院认为秒传、合并存储虽然是常规技术,但迅雷故意靠这个技术引流牟利,对版权管控却不作为,已经超出了合法技术边界,不能拿避风港规则当免责牌。

赔偿金额:维持786万

赔偿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理由很硬:涉案《我是刑警》单一项卫视非独家广播权授权费用就高达1178万元,正版商业价值极高;迅雷的侵权行为覆盖了剧集完整的热播周期,侵权链接数量庞大、传播范围极广,对版权方的付费会员体系和版权授权收益造成了实质性、持续性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作品价值、维权成本后裁定的786万元赔偿,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并无不当。

2026年4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